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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象法 · 亚拉中国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/ Meteorology Law of the People's Republic of China

颁布日期: 1999-10-31 ✅ 生效日期: 2016-11-07

📝 概述

规范气象探测、预报、预警、气象服务及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律,统一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并规范气象设施和仪器使用。

此为一般参考信息,非法律意见。具体案件请咨询持牌律师。

📜 法律条文 / 主要条款

实务要点:
• 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和灾害预警是气象主管机构的专有权利,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发布。
• 设立气象观测站并划定保护范围,禁止影响探测数据的建设或活动。
• 气象仪器设备须经审批并按国家标准检定校准。
• 人工影响天气活动(增雨、防雹)须经气象部门批准和监督。
• 对天气敏感的项目(航空、机场、电站)应充分利用气象服务。
• 发布虚假预报或损坏观测站等将处罚款、责令改正并赔偿。

💬 实务解读

💬 此为一般性解读/意见,仅供参考,非官方法律文本,亦非法律意见。
企业不得自行发布官方天气预报,必须依托政府来源。观测站附近项目受建设限制。以上为一般性指引,并非法律意见。
📎 官方来源 npc.gov.cn

🕒 更新时间: 2026年3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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