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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门籍商人订购制冰机验收不符——南沙法院引入也门籍调解员“双调解”化解纠纷 · 亚拉中国
🤝 适用法律: 民法典 合同编;民事诉讼法 调解 / Civil Code (Contracts); Civil Procedure Law (mediation)
2022年,也门籍商人向广州某公司订购25万余美元制冰机,因部件和参数不符拒收。南沙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并引入也门籍调解员,双方达成调解并于次日履行完毕。
为一般性教育示例,非真实具体案情,亦非法律意见,仅供警示参考。具体情形请咨询持牌律师。
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16日发布的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(案例四):2022年6月,也门籍商人哈某向广州某公司订购一台总价25余万美元、重达30吨的实心管式制冰机,合同明确约定压缩机、电磁阀、膨胀阀等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及制冰规格、产能、能耗等参数。哈某验收时发现部分部件品牌型号、运行参数与约定不符,拒绝收货并诉至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,请求解除合同、双倍返还定金、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;广州某公司反诉要求继续履行。法院依法启动司法鉴定并组织鉴定人出庭,选派熟悉中也两国国情的也门籍调解员以阿拉伯语沟通,由中方调解员进行评估式调解,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并于签订次日履行完毕。
🎓 启示 / 经验教训
外商应在合同中写明品牌型号和技术参数,验收后再提货。广州法院可引入阿拉伯语调解员,司法鉴定可解决质量争议。
🕒 更新时间: 2026年3月16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