亚拉中国 · 法律 · 两名美籍商人以“引资”为名骗开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——分别被判二十年、十四年并驱逐出境 · 亚拉中国
🚔 打架、盗窃、伪造 · 警示案例

两名美籍商人以“引资”为名骗开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——分别被判二十年、十四年并驱逐出境 · 亚拉中国

🤝 适用法律: 刑法(1979)第152条、第167条、第30条 / Criminal Law (1979) Arts 152, 167 & 30

1993年,两名美籍被告以“引资”为名骗取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开具总额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,并伪造银行印章和保函,1994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、十四年并驱逐出境。

为一般性教育示例,非真实具体案情,亦非法律意见,仅供警示参考。具体情形请咨询持牌律师。
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》刊载:被告人梅直方(FRANCISCO HUNG MOY)、李卓明(RAYMOND C LEE)均为美国籍,分别系美国纽约市亚联(集团)有限公司董事长和秘书兼财务主管。二人于1993年3月底到河北衡水,以“引资”为名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行长、副行长提交虚假承诺书等材料;李卓明翻译备用信用证时故意不译“汇票金额代表与给予亚联公司贷款融资相关的债务”一段,致使衡水农行于1993年4月5日开出200份总金额100亿美元的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,梅直方将其作为向境外公司贷款的抵押品。二人还伙同常景山、于芝来私刻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印章、伪造保函。上述信用证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资金支付。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25日以诈骗罪、伪造公文印章罪判处梅直方有期徒刑二十年、李卓明有期徒刑十四年,均驱逐出境;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13日裁定维持原判。依据:1979年《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二条、第一百六十七条、第三十条。

🎓 启示 / 经验教训

外文金融文件须经独立完整翻译后再签署;“零风险引资”往往是骗局。外国人在华诈骗将依中国法律判刑并驱逐出境。

🕒 更新时间: 2026年3月16日

需要针对您具体案件的帮助?

🤝 寻找律师/顾问

✦ 如何善用本栏目

亚拉中国助你依法行事——与本领域相关的服务:

广告 您的广告位 您的广告可触达成千上万在华寻找法律信息的外国人。 预订广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