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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朗籍男子持变造护照在京多家饭店骗兑挂失旅行支票——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驱逐出境 · 亚拉中国
🤝 适用法律: 刑法(1979)第152条、第30条 / Criminal Law (1979) Arts 152 & 30
伊朗籍男子1987年至1988年间4次持变造的巴基斯坦、沙特护照入境,在北京多家饭店和中国银行兑换所37次用已挂失的旅行支票骗兑外汇兑换券13万余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附加驱逐出境。
为一般性教育示例,非真实具体案情,亦非法律意见,仅供警示参考。具体情形请咨询持牌律师。
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》刊载:被告人穆罕默德·伊玛米,男,25岁,伊朗国籍。1987年11月至1988年3月,先后4次持变造的巴基斯坦护照和沙特阿拉伯护照非法进入中国境内,采取摹仿旅行支票原所有人签字的手段,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建国门外币兑换所及“昆仑”“西苑”“长城”“北京”等10多家饭店外汇兑换处,先后37次用已挂失的旅行支票骗兑人民币外汇兑换券共计131586.25元。1988年3月18日在北京国际饭店骗兑时被当场查获,其行李包中另搜出已挂失旅行支票115张、面额9300美元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1月2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,附加驱逐出境;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依据:1979年《刑法》第三条、第一百五十二条、第三十条。
🎓 启示 / 经验教训
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,不论国籍均适用中国刑法;变造护照可通过入境卡、住宿登记等笔迹鉴定识破。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附加驱逐出境。
🕒 更新时间: 2026年3月16日
